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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顶五金网 2022-10-04 12:55:58

不属“两高一资”产品,再生铝遭遇定性危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6)102号通知》,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的货物,改变以增值额征税的方式,根据出口离岸价,按小规模纳税人6%标准,全额征税。同时要求企业补缴7月份税款。

国税下发“病危”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通知》如夏日里的台风来袭,使年轻的再生铝行业着实“受灾”不小。稍有行业常识的人都知道,有色金属是高货值产品,原料成本很高,而再生只是一个加工过程,正常行业利润率仅为2%-3%。若按新通知要求,税收成本增长约5%,远高于行业利润,再生铝无疑掉进了不复深渊。

再生铝产业在我国兴起是近10年的事情,长期以来一直未受关注。近几年,在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背景下,国家对再生铝行业寄予了很高期望。再生铝不仅具有低能耗、低污染等突出特点,而且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点也使其至少解决了60万人的就业。但受行业发展水平限制,“小、散、乱”一直是制约再生铝行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国再生铝产业急需通过规模化实现清洁生产与提升产业水平。目前国内废铝回收占总利用量的五分之二,进口占五分之三。再生铝市场分享全球新能源汽车带动锂电材料迅速增长的市场红利需求也正在培育之中,仅仅依靠国内市场尚无法实现现代化再生铝工业目标。在此情况下,“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不占用国内资源,对维持再生铝行业规模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可谓一举两得的发展方秦皇岛式。同时,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无论是技术水平和装备能力均代表了整个再生铝行业的先进水平。2005年初,受国家调控电解铝行业牵连,再生铝出口退税被取消,并准备加征5%出口关税,再生铝出口之路将面临封杀,大量企业被迫减产或停产,严重桎梏了固然还要斟酌水的波动再生铝行业的发展。经过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委联合调研,肯定了出口对再生铝行业发展的现实意义,经国务院批准,影响再生铝出口的5%关税没有实行,再生铝行业发展重归坦途。

然而仅仅时隔一年,新下发的《国税发(2006)102号通知》使再生铝行业再次面临生死抉择。面对新下发的税收文件,业内反应强烈。在如何执行此文件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混乱,主要问题集中在如下几方面:一、前后法规之间存在抵触。2004年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4)116号通知》,规定了“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了合理空间,此文件目前仍然有效。新发布的《国税发(2006)102号通知》与此文件规定存在抵触之处。从法规层面来讲,原来的《财税(2004)116号通知》似乎更高。二、新通知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大多数“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项下的出口产品,并非全部采用进口料件,某些产品的国内料件的使用比例高达50%-70%。国内料件采购过程已经支付17%的增值税,如果对出口货物再按离岸价格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三、《通知》溯及既往,企业不知所措。大多数地区的企业在8月份才接到《国税发(2006)102号通知》,但该《通知》要求追缴7月份的税款。7月份时企业不可能预见8月份税收政策的重大调整,面对事后需要补缴的巨额税款,企业忿忿不平美标闸阀。企业守法经营,只能遵守现实的法规,无法预知和遵守未来的法律,新法规溯及既往,不符合国际惯例与基本的法律原则。

定性有失偏颇

其实,此次国税总局下发这一《通知》,主要是针对“两高一资”(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出口行业,比如这些年身陷调控旋涡的电解铝。一些非专业人士仅从字面理解,认为再生铝与电解铝同属“两高一资”产品,加之其大量出口,造成了行业外一股“资源流失”的准恐慌情绪。其实,再生铝与电解铝虽然同以铝为原料,却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因其同属有色行业且字面相似就混为一谈。电解铝固然需要在国家合理的宏观调控中发展,再生铝却因其低能耗、低污染等特点需要鼓励发展。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副会长、同时身兼再生金属分会会长的王恭敏曾经多次强调,必须保持我国在国空气锤际市场进口废铝的竞争力。国内再生铝企业需要一个走向集约化和产业升级的过程,而且出口会逐步减少,国内市场应用会逐渐扩大,主要是汽车、摩托车工业,而国内这两个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之中,对高质量铝合金的需求日益扩大。2005年,我国再生锥形喷嘴铝工业原料有五分之二约85万吨来自国内回收,其余五分之三约120万吨来自进口。出口仅为30多万吨,而且出口的铝合金80%是利用废铝生产的。生产再生铝的能耗仅为原生铝的5%,并非高能耗行业,与电解铝有着本质的不同,发展再生铝是一项获得资源、大幅节能的重要措施。国家发改委已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再生铝在铝的消费中要达到25%的目标,是有色金属行业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较重要的领域。再生铝充分发挥了我国劳动力具有明显优势的特点,是解决资源、节约能源及环保的重要途径,应从“两高一资”的“黑名单”中区分出来。

《国税发(2006)102号通知》对再生铝行业的影响与目前社会正在热议的降低铝制品出口退税明显不同。据传,降低铝制品退税的方案已经敲定,降幅为2%,由于经过了反复地讨论,市场与企业都有了心理及经营上的预期和准备,方案出台对行业冲击有限。《国税发(2006)102号通知》在出台前没有任何预警,且税率调整幅度之大也较为罕见。目前,再生铝行业正在接受考验,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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